双TCSP持牌: TC010172、TC010514
新加坡注册公司,听起来流程简单,实际操作中常有申请人反复补件、被退回甚至驳回问题往往出在对硬性门槛的认知偏差上。不是材料填得不够工整,而是根本没踩准监管的“红线”。以下几项要求,是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(ACRA)明确写入《公司法》且不可协商的刚性条件,缺一不可。
一、至少一名本地常驻董事

1. 该董事必须是新加坡公民、永久居民(PR),或持有有效就业准证(EP)、EntrePass或O Pass的外籍人士;
2. 纯粹挂名的“本地代理董事”若无实质履职能力(如无法签署法定文件、不参与公司治理),ACRA可能认定其不符合“常驻”要件;
3. 不接受仅由外国籍、无本地居留身份者担任唯一董事的情形,即便已委托秘书公司。
二、公司秘书须在注册后6个月内委任并持续任职
1. 秘书必须是自然人,且为新加坡居民(公民/PR/持有长期准证者);
2. 该人士不得同时担任公司唯一董事(即不能“自己给自己当秘书”);
3. 秘书需具备法定履职能力,包括向ACRA提交年度申报(Annual Return)、保管公司登记册等,非形式性角色。
三、实缴资本无最低限额,但注册资本须真实可兑现
1. 新加坡不设最低注册资本,1新元即可注册;
2. 但若申报10万新元注册资本,股东需在章程中明确出资方式、时间及币种,并在银行开户后完成注资(资金需进入公司账户,非个人账户代持);
3. ACRA虽不验资,但若后续审计或税务稽查发现虚假认缴,可能触发《公司法》第159条处罚。
四、注册地址必须为真实、可送达的新加坡物理地址
1. 不接受邮政信箱(PO Box)、虚拟办公室未提供实体办公空间证明的情形;
2. 地址须能接收ACRA及税务局(IRAS)的平台信函,部分商业园区需提供管理方盖章的地址使用同意书;
3. 若使用秘书公司提供的注册地址,须确认其服务包含信函代收、转递及合规存档。
五、公司名称审核存在实质性禁用规则
1. 名称不得与现有注册公司、商标或受保护机构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;
2. 禁用词包括“Bank”“Insurance”“Chamber of Commerce”等受监管行业术语,除非取得对应牌照;
3. 名称含“Singapore”“National”“Royal”等字眼,需额外提交理由说明及可能的部门审批。
以上是新加坡公司注册过程中真正卡审、无法妥协的核心要求。材料反复被退,通常不是格式问题,而是董事身份存疑、秘书资质不符、地址无效或名称违规等硬伤。建议在启动注册前,逐项核验主体资格与文件真实性,避免因基础条件缺失导致时间与成本浪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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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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